科研经费属于财政公共资金,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合规使用是科研工作不可逾越的底线。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科研资金安全,我们梳理了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纪法制度规定,选取科研经费违规使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希望大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筑牢科研廉洁防线。
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典型案例
01
虚构奖励规则套取经费
某高校学院院长凭借职务便利,通过制定SCI论文推荐奖励规定、将亲友虚构为合作期刊联络人等方式,套取合作期刊奖励、客座研究员奖励共计788万余元,将资金转入本人控制的多个账户以规避监管。
处理结果: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相关违纪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02
团伙侵吞巨额课题经费
某高校教授伙同他人,利用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多种手段,贪污课题经费3410万余元,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投资活动。
处理结果: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贪污所得全部追缴。
来源:人民日报
03
虚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某省属高校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项目报账的方式,套取、侵吞科研经费70余万元。
处理结果: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04
虚列劳务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科研资金
某高校原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马某利用担任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装订、排版费用发票,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89余万元,同时马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余万元。
处理结果:马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贪污违法所得89.21万元退还所在单位,受贿违法所得74.9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5
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大连某985高校教授迟某某,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通过向参与项目学生发放劳务费后,要求学生全额或部分转回的方式,套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违反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处理结果: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官网
前车之鉴,警钟长鸣。望大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压实经费管理责任,规范经费支出行为,时刻绷紧财经纪律、科研诚信两根弦,不越红线、不碰底线。
